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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35813843046/2025-00036 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江门市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5-02-27
名称: 蓬江区禁渔通告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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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禁渔通告

发布日期:2025-02-27  浏览次数:-

  为保护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促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关于做好广东省2025年珠江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江门市2024年珠江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农农〔2025〕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2025年蓬江区内陆水域禁渔期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渔时间

  2025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渔区域

  蓬江区管辖的西江河主干流。

  ●禁止作业方式

  除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其他要求

  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研究捕捞和养殖生产等需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各镇(街)应在各自管辖江段加强禁渔管理,努力营造禁渔期间对天然水域野生鱼类“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社会氛围。

  禁渔期间,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将配合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开展珠江禁渔专项执法行动,通过水上检查和陆上检查相结合,加强主要捕捞水域、交界水域、违规捕捞高发水域以及渔获物装卸点、水上停泊点等地的执法检查。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违反禁渔期制度的非法捕捞案件,一经发现,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符合刑事追责的非法捕捞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


江门市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