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证明 用途 | 实行 时间 | |
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1.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三项: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区 | 工亡待遇申领(用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2021年5月1日 |
2.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须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区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 2021年5月1日 |
3. | 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区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 2021年5月1日 | |
4. | 出国(境)定居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区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2021年5月1日 |
5.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区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2021年5月1日 |
6. | 社会保险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区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2021年5月1日 |
7. |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一条:转出地县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并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区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2021年5月1日 |
8. | 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四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劳动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失业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以及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省、市、县区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2021年5月1日 |
9.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费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其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区 |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 (用于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2021年5月1日 |
10. | 死亡、失踪、被留置或判刑等的证明材料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五条:对参保人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其他死亡证明材料;(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三)升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终止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参保人员终止登记信息,进行人员参保终止处理。 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区 |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 2021年5月1日 |
11. | 继承人与参保人员的关系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费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区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2021年5月1日 |
12. | 1.参保人死亡证明; 2.直系亲属与参保人关系证明; 3.定居国护照等相关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费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区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职业年金一次性申领 | 2021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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