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蓬江市监不罚告〔2020〕57号
江门市蓬江区富德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江门市蓬江区富德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88620696H,住所: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富冈工业区A7栋厂房(A-B1),法定代表人:李中榜,身份证号码:4453211989*******X,联系电话:1382233****,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良化新村西199号之二302。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19年12月24日,我局收到12315中心转发群众举报,反映江门市蓬江区富德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涉嫌在阿里巴巴平台发布违法广告。2020年1月3日,为调查事实,我局对你公司予以立案调查,并电话回复投诉人相关情况(已录音)。2020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富冈工业区A7栋厂房(A-B1)的江门市蓬江区富德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在开门营业中。该公司法人李中榜在现场并陪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通过该公司电脑打开你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的“江门市蓬江区富德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网店,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名称为“【防静电绝缘板】环氧树脂绝缘板 黑色FR-4玻纤板 耐高温防腐防潮”的商品介绍网页页面中发现有“单面防静电”的宣传内容,你公司无法提供以上表述的证明材料。
经查明,你公司于2009年05月07日登记成立,从事加工、销售:电子材料,覆铜板,绝缘材料的经营行为。你公司于2009年05月在阿里巴巴购物平台(www.1688.com)开设名为“江门市蓬江区富德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网店。该网店用于展示和销售你公司的产品。该网站的日常管理、信息发布、经营运作等,均为你公司自行负责。
你公司自2018年3月起,在上述网店名称为“【防静电绝缘板】环氧树脂绝缘板 黑色FR-4玻纤板 耐高温防腐防潮”的商品页面发布含有 “单面防静电”的宣传字样。你公司对上述广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你公司已于我局现场检查后及时对违法广告内容进行整改。上述广告内容由你公司自行设计、制作、发布,没有涉及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询问笔录》、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相片、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在开设的阿里巴巴网店名称为“【防静电绝缘板】环氧树脂绝缘板 黑色FR-4玻纤板 耐高温防腐防潮”的商品页面发布含有“单面防静电”的宣传广告,你公司对上述广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所指的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鉴于你公司已及时整改违法广告内容,你公司网店没有继续发布违法广告宣传公司产品,且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止,我局暂未收到其它关于购买使用涉案广告相同或同类产品而引起的相关投诉举报,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家枫,联系电话:0750-2038190。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