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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30070683071/2020-00182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10-14
名称: 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拒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劳动者终胜诉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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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拒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劳动者终胜诉

发布日期:2020-10-16  浏览次数:-

  【简要案情】

  肖某于2019年9月2日入职江门市某餐饮有限公司,岗位为服务员,每天上班9小时,口头约定月薪3000元,后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同年11月5日离职。因公司迟迟不支付10月1日至11月5日工作期间工资,肖某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公司仍不支付工资,肖某无奈之下寻求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肖某告诉法援处工作人员,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想申请劳动仲裁追讨拖欠的工资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另一倍工资。法援处受理其法律援助申请。代理律师接案后指引肖某提供工资银行流水,手机银行APP转账收入截图等。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立案后,向劳动监察部门调取了公司对肖某工资问题的书面情况说明。2020年4月1日开庭审理当天公司缺席,只是向仲裁委提交了答辩状和证据。公司在答辩状中承认其与肖某存在劳动关系,但已支付全部工资,并且肖某每天兼职上班4小时,工资按小时计算,是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援律师发表代理意见,首先公司提交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求职类型:兼职”并不是肖某本人所填写,且兼职不等同于非全日制用工,另外肖某的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月,并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15天。然后公司提交的工资条没有肖某签名确认,工资构成与事实不符。其次仲裁委调取的公司在监察部门的书面情况说明称肖某“月薪3000元,于2019年11月5日离职”,与肖某的主张相符,也可证明到肖某的工资是按月薪计算,是全日制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最后,劳动者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全部支付肖某在职期间的工资;考勤记录由公司保存,公司也没有提供考勤记录证明肖某每天仅上班4小时。综上,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件结果】

  最后仲裁委采纳了法援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肖某是全日制员工,裁决公司应向肖某支付拖欠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裁决书作出后,双方都没有提起诉讼,肖某表示对结果满意。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68、69、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由此,真正的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仅订立口头协议。本案中肖某的薪酬计算和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并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公司不能以此为由不与肖某签订劳动合同,更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