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起因】
近日,蓬江区潮连街某钣金有限公司员工吴某(化名)在工作的时候被机器压伤,造成右食中指伸肌腱开放性断裂,吴某要求按照工伤补偿,合计约1万元。某钣金有限公司认为已经为吴某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受伤,况且已经全部支付医疗费,所以厂方认为不需要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向蓬江区潮连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吴某情绪激动地说:厂方应当赔偿残疾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和工资等费用。
而某钣金有限公司代表李某却认为:“吴某受伤后公司已经支付医疗费了,没有上班出勤的话不应当支付工资,相关责任应当由其自身负责。”
【调解过程】
潮连街调委会调解员听完双方的意见后,对李某解释道:“吴某在工厂工作期间受伤,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厂方应当就其工伤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班的时候才可以发工资,吴某受伤的时候没有出勤,我司已经帮他支付医疗费了,其他费用不一定要支付吧?”李某说道。
“我在公司上班的时候受伤,难道就不应当得到赔偿吗?”吴某情绪十分激动地说。
调解员对双方说道:“大家都冷静下,既然某钣金公司帮结清了医疗费,双方向调委会申请调解表明大家都想协商解决问题。根据吴某提供的工作证明、受伤的医院证明,此次事故应当按照工伤事故有关标准来进行理赔,厂方应当负有责任,但同时吴某应当为自己的诉求提供一定的依据,不能向厂方提出不符合实际的赔偿要求,建议大家可以友好协商有关赔偿的数额。”
同时调解员向公司代表李某说:“尽管吴某已经受伤了,但按照法律规定的话需要照常支付劳动报酬等待遇的。”
调解员向吴某解释道:“根据你们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你是符合工伤认定赔偿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司法途径索赔,可能还需要补充部分证据,需要的时间可能比较漫长,你是否考虑一下适当调整计算标准呢?”
“如果对方愿意马上赔偿,我愿意适当降低赔偿金额。”吴某也作出了让步。
“如果赔偿在公司可接受范围内的话可以谈”用人单位代表对吴某说。
“签了调解协议后我还可以继续在单位工作吗?现在找工作不容易...”吴某问到。
“是否维持劳动关系需要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员向双方解释。
“如果你愿意,我司欢迎你继续在这里工作”公司代表李某说。
“好吧,我愿意继续上班。”吴某对调解员和公司代表表达自己的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协议。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某钣金有限公司支付后续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补偿金合计5000元。
2、吴某与某钣金有限公司维持劳动合同关系,并不再就本次工伤事故追究某实业公司的其他法律责任。
调解员提醒:《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要向员工按月支付工资等待遇,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继续维持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