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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30070683071/2020-00212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12-18
名称: 员工离职后,单位仍需向其支付年终奖吗?——杜阮司法所为劳动者维权获偿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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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单位仍需向其支付年终奖吗?——杜阮司法所为劳动者维权获偿

发布日期:2020-12-18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1年入职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张某因薪酬问题无法与单位达成一致,与单位发生纠纷。2020年4月,张某明确向单位表示无法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出离职。

2020年5月,单位发放了2019年度年终奖,但并未向张某支付年终奖,张某因此与单位僵持了长达4个多月。2020年9月21日,张某向杜阮司法所求助投诉,杜阮司法所进行了人民调解。

     【调解过程】

       杜阮司法所接到申请后,经过多日调查详细了解了案情,于9月22日致电联系双方,组织双方于9月27日到司法所参与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张某主张,其劳动合同到期时间是2020年3月,年终奖是2019年的,公司需要支付。

       公司代表人主张,张某在发放年终奖之前已申请离职,根据公司规定中“双方劳动关系在绩效奖金发放之前解除或终止,或员工本人在绩效奖金发放前提出辞职申请的,员工无权享受年终奖”的规定,公司无需支付年终奖。

       司法所工作人员制止了双方争吵,分别对双方进行劝说,针对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对双方进行了详细讲解。

       调解员一方面向公司代表人解释适用的相关法律,要求公司主动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劝说张某,其需要合理提出赔偿要求才能尽快取得赔偿款。

       9月27日,司法所工作人针对“单位是否支付年终奖”的问题,再次向单位代理人分析: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而不只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手段,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此外,关于提前离职即不能享受年终奖的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双方各自的主要义务,现公司的相关规定实际是公司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张某权利的规定,属无效条款,公司仍负有向张某支付年终奖的责任。

       经调解后,公司表示,在听取了解释与分析后,他们也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诉讼风险,他们愿意重新制定调解方案,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方案将在微信进行发送。

       在成功劝解用人单位和了解新调解方案的前提下,调解员于10月23日下午再次约见张某,告知张某用人单位的新方案、诉讼风险与诉讼时长、相关法律规定等。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长达半个月的法、理、情劝导以及耐心解释下,双方当事人明白到,想要通过调解争取合法权利,既需遵循法律的规定,也需互助互让。10月23日下午,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同意以协商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向张某支付年终奖金。为维护当事人利益,确保协议履行,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下,双方愿意就该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员提醒】

       支付年终奖并非公司法定义务,为何要公司支付?

       调解员认为,法律虽未规定公司一定要支付年终奖,但当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存在年终奖,支付年终奖将成为一项约定义务,对公司有约束力。

       实务中,许多公司为了避免员工领到年终奖即离职,支付年终奖的时间通常会避免当年年底,一般将支付时间设在下年度3月或4月。比如,员工在2月或3月离职,尚未到发放时间,则不能享受年终奖。

       公司规定年终奖次年发放,实质上是将上年度应该享有的年终奖支付时间延后,年终奖是对员工一年辛勤劳动的奖励,当员工在该年度进行了实际工作,即已具备了享受条件,公司不能以支付时间延后为由,否定员工享有上年度年终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