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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30070683071/2021-00004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12-29
名称: 商业保险赔偿能抵扣工伤保险待遇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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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赔偿能抵扣工伤保险待遇吗?

发布日期:2021-01-11  浏览次数:-

  【简要案情】

  陈先生是某金属制品公司的员工,2019年4月在公司工作时左手被机器压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六级。公司为陈先生购买了商业保险而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已向陈某赔付了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公司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陈某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公司答辩其购买的商业保险已赔付,因此拒绝赔付,就算赔付也主张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减商业保险赔付的款项。

  最后法院判决,因公司没有与陈某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公司应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仅扣减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费部分。

  【案例分析】

  该公司为陈某购买的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该公司为陈某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性质不一致,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能相互取代,也无法律明文规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待遇与商业保险待遇不能兼得。陈某以意外伤害保险单受益人身份取得商业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陈某依商业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公司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但医疗费是治疗的费用,具有补偿性质,根据“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原则,应在工伤待遇中扣减,而其他赔偿款,不能在工伤待遇中扣减。

  【知识延伸】

  实践中有很多企业主考虑社保费率高,而工伤保险费需要单位自行承担,公司往往不愿意购买。那么公司如何降低风险损失呢?除了一部分公司选择什么都不买,大部分公司选择了购买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一个补充,但不是所有商业保险都能为雇主发挥作用,公司购买的商业保险主要分两种,一种是人身意外伤害险,一种是雇主责任险。

  第一种的受益人是员工本人,也就是说,员工在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后,还可以要求商业保险这部分的,当然前提是他知道有这么一份保险的存在,上述案例就是这类保险。因此人身意外伤害险对公司的工伤赔偿补充用处并不大。

  另外一种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的受益人是公司自己。大部分真正能发挥补充作用的,实际应该购买这个险种。但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并非就可以高枕无忧,需要关注保险合同中有关赔偿的限制,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以及是否有兜底条款,说到底商业保险性质始终不同于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还是应依法购买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