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众所周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伤害发生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是最关键的因素。然而,即使不是企业规定的工作时间,员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伤害的,也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6日早上7时,巫某甲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回到位于荷塘镇的某不锈钢制品厂上班,途中被赵某驾驶的货车碰撞身亡。据悉,厂方并没有为巫某甲购买社会保险。
【调解现场】
事发后,巫某甲的妻子吴某、儿子巫某乙向荷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请求厂方赔偿。但企业负责人高某则觉得有点“冤”:“怎么这也能追责到我们呢?事故又不是我们造成的,也不是在厂区内发生的。”
【释法明理】
调解员跟厂方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巫某甲行经路段是其每日上班必经道路,且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反映其不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家属可请求您方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厂方在听取调解员的法律解释后,立马跟企业聘请的顾问律师确认,随即表示愿意对家属进行赔偿,但也提出了自己的请求:“因全球疫情蔓延,近期订单量大幅减少,请求降低赔偿额。”
调解员依据现行工亡赔偿标准,计算得出大致赔偿范围,同时委婉地向家属指出,受害者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巫某甲驾驶的是无牌电动车,而且如果事发时有佩戴头盔,或许能够避免悲剧的发生……厂方现在愿意承担责任,体现了经营者的大度,请你们也换位考虑一下企业的不易,适当降低赔偿金额。”
最终,厂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各类赔偿金人民币77万元给巫某甲家属,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为避免日后诉累,双方还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调解员提醒】
“平平安安上班来,高高兴兴回家去”,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安全教育,指导员工合法驾驶交通工具,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如佩戴头盔、不醉酒驾驶等。最重要的是应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否则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将承担更大的经济与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