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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30070683071/2021-00026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3-05
名称: 以案说法: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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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发布日期:2021-03-09  浏览次数:-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收入也在普遍提高,与此同时,因公民的财产继承而引起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多。在我国,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继承的方式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近日,蓬江区法律援助处接到劳动者林某咨询,其案情简要如下:

  林某的丈夫钟某去世,钟某生前并没有订立遗嘱。林某与钟某共同拥有一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钟某的名下。林某与钟某育有两子一女。其中,大儿子在钟某去世之前已经去世。大儿子与其妻子已经离婚,且与前妻育有两个儿子。林某疑惑,在法定继承中哪些人属于继承人?已经与大儿子离婚的妻子能不能继承?大儿子和前妻孕育的两个孩子能不能继承?蓬江区法律援助处律师了解林某的案情后,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为其解答了疑问。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林某及其两子一女拥有继承权,而与大儿子离婚的前妻没有继承权。

  其次,该房子虽然登记在钟某的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后,由于大儿子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大儿子和前妻孕育的两个孩子拥有继承权,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