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春节前夕,陈某到环市司法所申请调解。陈某反映,其于2020年11月25日入职某公司,并与公司约定试用期两个月,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入职书》,但在2021年1月8日晚上,陈某突然收到某公司的微信通知,说其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业绩的考核制度,其工作能力未能胜任公司的工作,公司让其于2021年1月15日前办理离职手续。第二天,陈某与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事宜,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环市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刻致电联系了某公司的负责人,询问对方是否愿意调解,对方公司表示接受调解,并预约了调解时间。
2021年3月15日,环市司法所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环市街调解室进行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陈某认为公司与其签订的《试用期入职书》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与公司产生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公司现在违约,应给予其两倍的工资作为赔偿。而某公司则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试用期入职书》是正式劳动合同,里面约定了试用期限,根据相关法律,在试用期内,只要公司认为职工不能胜任公司工作,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环市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双方的陈述,针对某公司解雇陈某的理由,提供不了确实的证据,陈某也对某公司质疑其面试时提交的作品造假提供不了证据的情形,对双方作出了耐心的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现在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入职书》只是约定了试用期限,而没有合同期限,则陈某与某公司约定试用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现某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算是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至于赔偿多少,双方可以友好协商。
经环市司法所工作人员法理结合的劝解,最终双方都认识到自身的问题,都表示可以退让一步。经平等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公司除了结算陈某应得的工资外,再赔偿陈某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