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夫或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很常见,这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当夫或妻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需要实现债权时,是否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这就要区分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看以下案例分析:
梁某和黄某是夫妻关系,梁某向第三人谭某借款了20万元,签订了借据。后因经济不景气,梁某失业且丧失了经济来源无法偿还借款,谭某以夫妻共同债务起诉梁某和黄某,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借款。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或虽然只有一方签名,但是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案例中,如果黄某也在借据上签字,或者虽然黄某没有签字,但其事后向谭某表示共同偿还借款,那么该笔借款应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可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述案例中,如果梁某以个人名义向谭某借款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供夫妻二人出行使用,即使黄某没有在借据上签字,表示不知道该笔借款,但是因为该笔借款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梁某借款在外挥霍、偿还赌债等,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该笔借款应当被认定梁某的个人债务。
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案例中,如果梁某以个人名义的借款超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债权人谭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这笔借款用于梁某和妻子黄某共同经营公司,那么该笔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息息相关,而且影响着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奠定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