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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30070683071/2021-00233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11-25
名称: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区司法局提醒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要注意仲裁时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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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区司法局提醒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要注意仲裁时效

发布日期:2021-11-29  浏览次数:-

  近日,陈某到蓬江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咨询劳动仲裁时效相关问题。法援律师为被驳回仲裁请求的陈某讲解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规定,以引导陈某等劳动者正确、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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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陈某在某公司工作六年,2020年3月31日离职,公司以未到工资发放日为由,未与陈某结清工资和奖金。4月5日公司工资发放日,陈某没有收到工资到账的银行提示,电话联系公司负责人,被告知会计忘记结算,此后一直没有收到工资,陈某虽打电话催促几次,但未留存证据。其后陈某因转到外地工作,新工作忙碌从而没有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未及时提起劳动仲裁。2021年5月7日,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奖金43000元。庭审过程中,公司方提出陈某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决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所以,广大劳动者务必重视仲裁时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该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该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在劳动关系未终止时,不受该一年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三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程序,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基础。仲裁申诉时效是立法者对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定。劳动仲裁是请求人民法院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必经程序,是为了将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快速解决在调解、仲裁阶段,让当事人免于讼累,缓解法院的压力。时效制度是针对当事人的权利本身而设定的,是为了督促其尽快行使权利,以维持既定法律关系的稳定。

  【律师提示】

  仲裁时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劳动者依法行使申请劳动仲裁权利的先决条件,如果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就意味着丧失胜诉权,劳动者的权利可能得不到法律的强制保护。

  当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时,应当及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张权利并留存相关主张权利行为的证据。非特殊情况,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否则就有可能丧失寻求劳动仲裁保护的权利,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