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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30070683071/2021-00238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12-02
名称: 我为群众办实事丨遗产分配惹纷争,人民调解来解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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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遗产分配惹纷争,人民调解来解纷

发布日期:2021-12-02  浏览次数:-

  近年来,因遗产分配引发的家庭矛盾纠纷不断呈现,蓬江区司法局组织各司法所积极深入排查、调处辖区内的各类矛盾纠纷,通过说理析法,实现定纷止争,成功调处了一起遗产分割纠纷并协助当事人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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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调解申请后,区司法局潮连司法所了解到洪某因病不治身亡,遗有存款、保险金、社保金、股权分红、征地补偿、房屋等遗产。该遗产继承人即洪某的兄弟姐妹及其亲属等人就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死者洪某未婚,无生育子女、也无收养子女,生前并未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或者立有遗嘱,死者洪某父母亲均先于洪某死亡,有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甲乙丙丁戊5人,其中甲、丙、丁均健在,乙先于洪某去世,育有女儿己,戊也先于洪某去世,育有养女庚(已成年)。

  调解中,丙、丁认为他们作为洪某的直系亲属,除了甲,其他都是自己的晚辈,不应当均分遗产,并认为庚不是戊的亲生子女,没有继承资格。庚则认为自己虽然从小被收养,但对自己的养母履行了赡养扶助义务,应该享有继承权,己也认为庚长期照顾其养母,应该和亲生子女同等对待。由于纠纷当事人各持己见,使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未立遗嘱遗产该如何分配,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遗产该如何处置,第二顺序继承与代位继承是否可以均分财产呢?调解员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原则,一方面组织继承人各方进行解释,对丙、丁二人进行思想开导,从人情伦理角度,引导他们珍视亲情。另一方面解释法律规定,乙先于洪某死亡,其女儿己根据法律规定有代位继承权,具有继承人资格的;戊先于洪某死亡,直系亲属是养女庚,庚自小就与养母建立收养关系,并在养母生前尽到赡养扶助的义务,庚和亲生子女的地位是平等的,具有代位继承人资格。继承权男女平等,不会因为辈分、性别不同而区别对待,各方的继承权都是平等的。

  最后,经过潮连司法所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丙、丁接受继承权男女平等以及养子女和亲生子女法律地位平等的规定,甲、丙、丁、己、庚签订调解协议,死者洪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另外,调解员向各方当事人讲述了继承公证的办理事项,并快速为当事人联系公证处人员办理了继承公证。当事人对调解员贴心周详的服务表示满意。

  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死者的遗产分配而发生的纠纷,包括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的争议。继承纠纷不仅涉及法律关系,通常还涉及亲情等方面的纠纷。在进行人民调解工作时需要通过合法合理的调解和情理法的疏导,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家庭矛盾的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