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0〕14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0〕1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54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9年度第三十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村。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466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546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35.785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7月16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0〕142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0〕1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49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9年度第三十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村。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951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495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35.9657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7月16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0〕143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0〕1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25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9年度第三十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村。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526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252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35.990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7月16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0〕144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0〕1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17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9年度第三十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村。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1719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2.171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35.7617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7月16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0〕145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0〕1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437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9年度第三十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村。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4379公顷(其中,耕地0.0006公顷,其他农用地1.437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35.808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7月16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0〕146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0〕1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七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7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9年度第三十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村。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七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741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74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35.9906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7月16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0〕147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0〕1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八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0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9年度第三十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村。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八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032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03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36.00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7月16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0〕14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0〕1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共有的集体农用地0.10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9年度第三十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村。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共有的集体土地0.1001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100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35.6843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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