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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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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区直各部门,上级驻蓬江有关单位:

为适应蓬江区全域旅游发展需要,提高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高效、有序地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江门市蓬江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江门市蓬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10月14日

江门市蓬江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蓬江区全域旅游发展需要,提高政府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行业整体防灾抗灾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后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21年9月1日修正后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13年修正本)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年11月1日修正后施行)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后施行)

(6)《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4月25日发布并施行)

(7)《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8)《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9)《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0)《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11)《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7月3日修订)

(12)《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府〔2007〕29号,2007年7月30日实施)

(13)《江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府办[2007]104 号,2007年10月16日颁布)

(14)《江门市蓬江区党政部门及上级驻蓬江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蓬江机编〔2020〕13号)

(15)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蓬江区处置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单位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事件发生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4旅游突发事件及其类别

旅游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危及或损害到来蓬或蓬江区外出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蓬江区旅游业正常运行的紧急事件或状态。

1.4.1旅游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台风、地震、森林火灾等重大灾害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游客安全的事件。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旅游交通事故、火灾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游客安全的事件。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非典、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游客健康与安全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较大规模投诉事件、重大旅游活动危机事件)以及因重大政治、经济事件等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游客的安全与合法权益事件。   

1.4.2事件分级  

按照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旅游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4.2.1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1.4.2.2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1.4.2.3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1.4.2.4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处置旅游突发事件要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治、救援、救助。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我区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属地救护,就地处置。在事故发生地政府领导和专业部门的指导下,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应急协调和配合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及时报告,信息畅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首接负责”原则,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接警信息,或边协调救援边报告,并联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做好善后工作。

2.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成立蓬江区旅游应急总指挥部,区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担任执行总指挥。成员由区人民武装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外事局、区教育局、区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蓬江大队、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团区委、区消防救援大队、蓬江区供电局、各镇(街道)等单位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区旅游应急总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在较大和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中,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适时发布旅游预警和下达应急指令,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镇(街道)、部门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及善后处理;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救援信息。在特大和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中,在市相关部门协调指挥下,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负责信息沟通及处理其他相关事项;在日常负责组织开展出境旅游安全教育,检查、督促各出境游组团社建立境外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2.1.2成员单位的职责

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配合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1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蓬江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2.1.2.2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旅游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2.1.2.3区委统战部:参与处理在蓬旅游突发事件中的涉及台港澳事宜。

2.1.2.4区外事局:参与处理在蓬旅游突发事件中的涉外事宜;在蓬江区市(居)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中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2.1.2.5区教育局:组织、指导各地对学校学生进行旅游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临时避难场所的实施运行工作。

2.1.2.6区科工商务局:支持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础设施重建、恢复工作;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发生时的通讯保障工作,根据情况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设备和抢修队伍。

2.1.2.7区民政局:组织和指导慈善组织做好社会捐赠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开展赈灾募捐宣传发动工作,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2.1.2.8区司法局:负责做好旅游安全法规宣传的协调指导工作;协同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助工作。

2.1.2.9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相关工作;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1.2.1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同有关部门疏散受影响群众;利用防空资源为受影响群众提供避护;负责辖区内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提供转移受影响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保障特殊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组织抢修被毁的公路、码头和航道;协助涉及旅游包车相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2.1.2.11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调、指导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预案的启动和终止;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援助;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报告有关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2.1.2.12区卫生和健康局:负责提供、发布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警示信息,合理调配全区医疗卫生资源,必要时争取市内、市外的人力物力,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传染病管控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急救和药物管理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2.1.2.13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属地镇街指导做好受影响群众转移、安置、慰问工作,并督促指导受影响群众吃、穿、住、医等过渡期生活救助;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统一调度。

2.1.2.1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发生期间规范维护相关区域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指导查处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区旅游业相关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1.2.15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市政道路、桥梁、路灯、照明、供水、燃气等设施设备的修复;负责指导公园树木倒塌和其他涉及人员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理;组织环境卫生的清理;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1.2.16团区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协助应急专业人员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相关志愿者的招募工作。

2.1.2.17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蓬江大队:负责旅游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责任认定、调解处理、事故统计等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协调指挥对伤亡人员的抢救、医护和安置工作。

2.1.2.18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负责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受影响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维护避护场所秩序;落地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趁火打劫的人员。

2.1.2.19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

2.1.2.20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抢险施救工作;指导行业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旅游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2.1.2.21蓬江区供电局: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

2.1.2.22各镇(街):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和区旅游应急总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镇(街)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3旅游企业应急机构

各类旅游企业应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旅游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监测,负责处理涉及本企业的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企业职责:及时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全部已掌握的信息,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全力配合救援工作。

3.预警阶段响应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报告

(1)凡发生本预案所列的旅游突发事件,旅游企业应报告。

(2)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做到应报尽报。

3.1.2 信息报告内容

(1)应急接警单位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并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2)旅游企业信息报告内容

首次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情况;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过程报告内容包括: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原因的分析;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1.3辖区内报告处理程序及时限要求

(1)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企业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立即向区委值班室(电话:0750-3833791)报告。

(2)较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企业应在事发后20分钟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立即向区委值班室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在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告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区委值班室报告情况。

(3)重特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企业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立即向区委值班室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在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告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区委值班室报告情况。

3.1.4辖区外报告处理程序及时限要求

(1)发生在境内。蓬江区内组团旅行社、当事人应立即向事发地报警求助,并进行必要的自救。同时,应立即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告。报告时限与辖区内要求一致。

(2)发生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领队人员应立即报告境内组团社,同时报告当地中国(大陆)驻当地使领馆或联络机构,境内组团社应立即向区旅游主管部门报告,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区委统战部、区外事局按国家旅游局和外交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3.2预警

3.2.1发生或极有可能发生危害游客安全的事故,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的汛情、水情、旱情预警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区应急管理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预警信息,要迅速通报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发出或授权发出预警,提示、劝告、警示旅游者暂缓、推迟或者取消前往目的地及停止某些旅游活动。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指令,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类别、级别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作出发出或取消预警指令,重大情况及时向区应急办提出研判、预警建议。法律、法规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景区应当建立自然灾害预警机制,根据天气预报信息,对台风、暴雨、雷电、山洪等自然灾害作出有效预警。

3.2.3 预警发布

(1)发布方式。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及其他预警主体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各类公共媒体发布,必要时旅行社、景区景点、宾馆酒店等旅游企业要对本企业接待的相关游客和员工逐人通知。

(2)发布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等。

4.预案启动和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单位应当进入应急阶段,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监测、防止不利事态的发生、发展;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社会宣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知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旅游事件危害的游客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各类应急机构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准备措施。

4.1.1一般和较大等级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由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4.1.2特大和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确定和预案的启动,须报请区应急办决定和部署。

4.2 响应处置

4.2.1先期处置。发生事故后,所在地政府、公安、卫生等专业部门启动先行处置机制,现场人员配合自救。

4.2.2现场处置

(1)成立现场指挥部。

旅游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成立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按照事件的等级、类别,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或由其指定相应应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旅游应急总指挥部、各相关单位、事发地所在镇(街道)及旅游企业所属镇(街道)、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

(2)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下达各项应急决策和命令;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上级领导和领导小组报告;迅速控制事态,做好疏散安置工作,安抚游客,稳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4.2.3 信息发布。发生重特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由处置主管部门进行新闻发布。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发布和危机公关工作,实施舆情监测分析,指导突发事件处置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开展新闻发布、媒体沟通和舆论引导工作。

4.3分类响应

4.3.1发生重大旅游活动突发事故,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应按下列程序处置:

(1)指导或协助相关企业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协调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处置单位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

(2)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并及时向区应急办通报信息;必要时,请求其给予支持,协调采取应急措施;

(3)协调相关部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组织协调现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保障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指导旅游企业迅速控制事态,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稳定群众;

(5)及时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其他区应急机构;

(6)协助旅游企业及所在镇(街道)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尽快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4.3.2 发生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由江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蓬江大队进行处置。

4.3.3 发生游客食品安全事故,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按《江门市蓬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手册》、《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3.4发生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应在30分钟内通报区卫生健康局,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4.3.5发生火灾事故时,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处置,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旅游企业立即报警,并组织疏散客人;

(2)利用就近消防设施进行灭火;

(3)保护现场,配合消防救援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4.3.6 发生入境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报区委统战部、区外事局,并由其按职责分工进行处置。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将情况通报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由公安部门将情况通知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或港澳相关部门;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我区有关规定处理;

(5)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妥善处理。

4.3.7发生台风、暴雨、雷电等自然灾害,应分别按《江门市蓬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江门市蓬江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处置,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1)及时了解台风、暴雨、雷电动态,要求各旅游企业做好防风准备;

(2)通知各旅游景区、景点通过广播等方式,通知、疏散游客;

(3)通知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安置、疏散工作;

(4)协助做好企业的救灾工作。

4.3.8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在本辖区内,按区政府的统一应急措施处置。在本辖区外,由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按以下程序处理:

(1)迅速了解团队的详细情况,并立即报告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告市应急办、省文化和旅游厅,并通过市应急办协调当地政府开展紧急救援;有伤亡、失踪者,迅速报告当地政府应急机构并协调救援;

(2)带团领队保持镇定,清点人数,就近采取措施安置游客、稳定游客情绪;

(3)随时向本单位通报团队情况,随时向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和团队家属通报情况;

(4)组织游客配合救援。

4.3.9发生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置,并由相关企业按以下程序处理:

(1)立即开展自救;

(2)安抚游客,处理善后。

4.3.10蓬江出境游组团社组织的团队在境外发生突发事故,由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区委统战部、区外事局按照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1)及时了解核实涉事旅游团队及游客情况,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提供、发布信息;

(2)迅速督促涉事保险机构、通知国际救援组织提供紧急救援。督促国内组团社履行合同承诺,采取措施保证及时救助;

(3)督促国内组团社负责人和游客家属尽快赴事发地参与或协助处理有关事宜。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联合工作组;

(4)组织和协调境内外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3.11发生其他涉及游客的旅游突发事故,通报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依据有关应急预案处置。

4.4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旅游突发危机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区应急办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明确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综合报告。特大和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程序结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材料报告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别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5.2  保险理赔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和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评估

旅游企业和所在镇(街道)会同区旅游应急指挥部等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公安、卫生、交通、区消防大队等救援专业队伍是旅游突发事件的主要救助的专业力量,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响应,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类旅游企业也应按照经营性质配有专兼职的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人员。

6.2 场所保障

各相关旅游应急单位、旅游企业应将紧急安置场所纳入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旅游住宿能力信息库,确保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游客临时安置。

6.3   社会动员保障

各镇(街道)建立和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骨干,旅游企业应急力量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旅游应急动员机制。

6.4  经费保障

区财政根据蓬江区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需要和有关规定,为旅游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用于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保障重特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支出需要。

旅游突发事件中抢救费用由事件相关方先行无条件垫付,待事故责任确认后,按规定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7.监督管理

7.1  分级制定预案

各类旅游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7.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组织有关法规和应急预案的培训,增强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行业与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7.3  预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制订旅游预警与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适时开展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4  监督检查与奖惩

7.4.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7.4.2对在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中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应视情给予行政处分。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8.附则

8.1本预案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8.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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