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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商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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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建设,积极推动我市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根据市双创办和《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的扶持管理办法》(江商务电商〔2015〕26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17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获认定的示范平台将通过竞争性评选方式,择优予以资金扶持。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
  (二)上述法人组织在互联网上建设或运营电子商务平台,主要为本市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小微企业的标准按照工商部门企业资料名录认定)。
  (三)申报的电子商务平台如属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江门专区),当年底入驻的小微企业需达到200家,交易额达到3亿元。
  (四)申报的电子商务平台如属企业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上商城),当年底销售的小微企业产品需达到1000个品种,交易额达到1亿元。
  (五)平台运营商需能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网上经营的基础操作服务,如支付工具、信用保障、询盘管理、店铺维护、产品维护、订单管理、发货管理、评价管理、投诉处理等。
  (六)平台运营商建立经常性的公开培训制度,为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进行实务操作培训,每月培训课程不少于2次。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
  1.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2. 申报企业以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须于7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于7月21日前将通过初审的平台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市商务局。
  (二)申报材料。
  1. 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认定申报表(样式见附件)。
  2. 企业当年经营或服务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不少于2000字)。
  3. 当年度企业经营业绩、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4. 入驻平台企业或商品名录、入驻企业销售业绩和证明材料等资料。
  5. 企业经专业机构审定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当年新注册企业提交9月份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5份,统一用A4 纸按顺序简装成册(附电子文档光盘),并加盖公章。
  三、认定程序
  (一)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审核,综合有关信息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具审核意见,推荐上报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对各市、区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的扶持管理办法》第四条标准的项目予以初步认定。
  (三)在江门政务网和江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初步认定名单(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商务局进行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向社会正式公布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名单。
  四、资金扶持
  (一)获得认定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的项目,通过竞争性评选方式,择优予以资金扶持。
  (二)竞争性评选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和专家团队进行,根据有关指标评定各示范平台的分数,原则上按照得分高低顺序,确定扶持名单。
  (三)获扶持的示范平台,每个予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基础奖励;对入驻小微企业数量及交易额均超过标准30%以上的平台,按交易额超过部分计算,每递增10%,增加超额奖励100万元,单个平台超额奖励部分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通过竞争性评选初步拟出扶持方案后,由市商务局在江门政务网市商务局网站公示初步扶持方案(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原评审部门进行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向社会公布扶持方案。
  五、资金管理
  (一)示范平台获得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入驻小微企业的基础运营费用、产品溯源、广告引流费用、人才培训费用等。
  (二)获扶持的示范平台项目,扶持资金的基础奖励部分先予预拨,超额奖励部分于下年2月前通过验收后拨付。验收未达到基础标准的,原预拨部分由财政收回。
  (三)参加项目申报的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四)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电子商务示范平台,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申报表
  
 

 

  

  江门市商务局
  2017年6月29日
  (联系人:李雯鑫,联系电话:3507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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