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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培育和认定实施方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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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 

培育和认定实施方案 

(修订版)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年5月20日以粤经信创新〔2011〕40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落实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发挥重点骨干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和典型示范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培育和认定100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以下简称“骨干企业”)。为规范骨干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增长、扩内需与调结构、转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从广东产业发展的实际出发,政府引导与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主业突出、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产品市场占有率及主要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甚至达到全球同行业前列的骨干企业,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 

  骨干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按照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要求,坚持经济指标与创新能力相结合、现实情况与发展潜力相结合、自主内源与引进吸收相结合、遴选培育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兼顾我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骨干企业不同地区的合理分布。

  二、工作目标 

  在2010年已认定50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基础上,2011年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再培育和认定50家自主创新能力强、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产品市场前景好、对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发展初具规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其中,从2010年认定的100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培育企业中,升级30家发展形势良好的优秀培育企业为骨干企业。从今年新申报的企业(去年已申报但未获评培育企业的,可继续申报)中,按照骨干企业标准和认定程序,遴选20家优秀企业为骨干企业,选出30家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为骨干培育企业。

  三、培育和认定范围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培育和认定范围是我省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相关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发展已初具规模,在本领域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优势的企业。

  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包括:高端新型电子信息(含新型显示、新一代通信;物联网、云计算、三网融合、下一代互联网、网络增值服务、地理空间信息;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数字家庭、高端消费电子产品;关键元器件、专用电子设备等)、半导体照明(LED)、新能源汽车、生物(含生物医药、现代中药、先进医疗设备、生物育种等)、高端装备制造(含航空航天、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智能制造装备、高端农业机械装备等)、节能环保、新能源(含太阳能光伏、太阳热能利用、核电装备、风电、智能电网等)、新材料等8大领域。

  四、申报条件 

  (一)2010年已获评的100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培育企业,且2010年管理和经营绩效突出,登记注册信息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的企业。

  (二)其他申报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本方案培育和认定范围中列举的8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具体条件如下:

  1、管理规范。

  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能力和制度,依法纳税,守法经营,近两年(2009、2010年)无违规违法记录。

  2、企业规模。

  企业从业人员数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专职从事研发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达10%以上。企业总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其中新兴产业产品和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70%. 3、行业地位。

  在所属行业领域处于国内乃至国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能够代表行业发展趋势,引领行业发展方向。

  4、创新能力。

  企业设有专职的R&D机构和相应的技术先进的研究开发设施,R&D活动为企业创新引领发展提供了重点的技术支撑,近两年(2009、2010年)企业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达3%以上。至少拥有一项所在领域核心发明专利或其独占许可权,整体技术水平居行业领先。

  5、盈利能力。

  企业经营业绩良好,财务稳健,近两年(2009、2010年)连续盈利,销售收入和利税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

  此外,对于掌握产业发展核心关键技术,发展潜力大、产品市场前景好、近三年新设立、发展规模和财务指标暂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中小型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或拥有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在建项目的企业,可自愿申报,经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可作为个案专门研究。

  五、组织与管理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培育和认定管理工作,采用省市联手的方式,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各地市经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配合实施。

  (一)申报和评审程序。 

  1.企业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要求填写申报书和申报信息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经企业负责人审核签章后,A4面幅装订,一企一册送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规范的申报书,出具推荐意见并进行汇总后,正式行文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

  2.初审和专家评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申报是否符合条件、材料是否齐全、数据是否错漏等,并根据初审结果,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通知企业予以补正等处理。

  对受理的申报材料,分为2010年已认定为骨干培育企业的申报材料(第一类)和2011年新申报的企业申报材料(第二类),分别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从第一类申报企业中优选35家候选骨干企业;从第二类申报企业中优选25家候选骨干企业,25家候选培育企业。

  3.现场考察。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申报条件对候选骨干企业全部或部分进行现场考察。根据现场考察结果拟定进入公示的50家骨干企业(其中第一类申报企业30家,第二类申报企业20家)和30家培育企业名单,报省经信委领导审定。

  4.公示和认定。对经审定的50家骨干企业以及30家培育企业,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没有异议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正式发布获得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和培育企业名单,向获认定的企业颁发牌匾(限骨干企业)和证书。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近两年会计报表;

  (3)企业拥有或享有独占权的核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4)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R&D机构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5)企业人员花名册(超过100人的企业,只列科技人员及专职R&D人员);

  (6)其他反映企业某方面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新产品鉴定证书、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企业及产品认证证书、获国家、部省市奖励证书、列入国家、部省市项目计划的批准文件、牵头或参与起草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有效纳税证明、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监督管理。 

  1、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二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资格到期后自动失效。

  2、已获得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资格的企业,若中间出现依法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迁移、转业、变更法人代表等情况,要在变更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信委将根据变更内容及骨干企业认定条件等组织对骨干企业资格进行核定,并适时作出保留资格、撤消资格、变更证书等处理。若企业出现实质性变更又未及时报告的,资格证书自企业出现实质性变更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资格失效的企业若想重新获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资格,须重新申报。

  3、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和培育企业资格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根据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对骨干企业评审条件进行审查修订。每两年根据修订后的评审条件,对骨干企业资格进行复查,收回复查不合格的企业资格,将收回的骨干企业资格,经过评审程序授予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中发展优秀的企业。

  原则上,根据复查结果,每个行业的末位企业将被收回骨干企业资格。每次复查将收回不少于总数10%的骨干企业的资格。培育企业的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培育企业连续三年不能升入骨干企业的,其资格自动失效。资格失效的企业若想重新获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或培育企业资格,须重新申报。

  4、若企业在申报骨干企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撤销其骨干企业资质,收回证书和牌匾。

  六、扶持政策 

  (一)对获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包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下同)资格的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正式发文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牌匾(限骨干企业)和证书。

  (二)财政政策。

  1、对获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资格的企业,根据企业的规模、研发领域等,在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省关键领域重点突破招标项目、省挖潜改造资金、省现代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等给予优先重点支持。

  2、优先在骨干企业中筛选储备一批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并向国家有关部委推荐,争取国家重大专项、重点计划和专项资金落户我省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并给予配套支持。

  (三)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在股票市场上市,为企业融资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工作联系制度,指定专人定期联系骨干企业,反馈企业意见和建议,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做好骨干企业发展的监测分析。

  七、附 则 

  (一)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实施方案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培育和认定实施方案(试行)》(粤经信创新〔2010〕670号)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三)本实施方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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