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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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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
 
申报条件摘录
  一、综合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营业执照。
  2.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3.具有独立研发、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4.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工业机器人研发、生产等活动相适应的研发、生产、起重、运输等设施设备。
  6.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专业技术服务等活动相适应的研发、设计、生产、装配、起重、运输等设施设备。
   
  二、企业规模
  1.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年产量不低于2000台套。
  2.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销售成套工业机器人及生产线年收入总额不低于1亿元。 
 
  三、质量要求
  1.企业应具备工业机器人本体、集成系统相适宜的过程检测设备和出厂检测设备,所有检测设备都需要有效计量,有CNAS认可的有效校准报告。
  2.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应用集成企业研发生产使用的机器人本体、关键零部件产品须获得“国家机器人CR认证标志”,机器人应用集成系统须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的安全评估合格。
  3.企业应按照GB/T 19001-2015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经在境内设立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并能有效运行。
  4.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还应至少符合有关下通用标准及产品标准,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研发创新能力
  1.企业对其主要产品应享有知识产权,其中工业机器人相关产品和集成方案的授权专利不少于6项(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或与产品核心功能有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项,且3年内未出现侵权行为。
  2.企业单独设立研发团队/部门,每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总营业额的4%。
  3.企业应具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或工业机器人相关产品及技术取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包括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五、人才实力
  1.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经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100%。同时应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2.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或应用集成企业,从研发、设计等技术工作的人员数量不少于15人,且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
  1.工业机器人产品保修期不少于1年。
  (详见附件2)
 
申请、审核及公告流程
  1.申请企业编报《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央企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应对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负责对本地区(本集团)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后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4.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监督管理要求摘录
  1.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
  2.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少于每两年一次。
  3.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规范企业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对规范企业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4.企业在3个月内没有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5.被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从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规范条件》公告。(详见附件1)
 
申报要求
 
  申请企业按要求编报《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以当年下发的文件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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