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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违反了《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责令限期清理,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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