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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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