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答问知识库 > 城管

问: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字体:[大] [中] [小]


答:根据《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附件:

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