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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未在指定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收集容器,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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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产生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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