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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条件
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需要在户口中体现。
(2)所需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曾使用过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有效证件;
其他情形:
①原有证件已丢失的,可提交经档案保管部门确认的户口档案复印件;
②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职工的,可提交干部职工履历表;
③属部队的,可提交部队相关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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