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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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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以及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否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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