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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属地方性法规,是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因此,条例的废止也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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