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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已使用两年的私家车辆可否从事网约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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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七款要求: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的车辆,机动车销售发票金额不低于15万元;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在3年以上6年以下的车辆,须经过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评估,且评估价格不低于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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