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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每多少年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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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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