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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般应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或申请司法鉴定、行政诉讼,或进行邮寄或公告送达等,则依法另行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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