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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激励企业高管、骨干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3〕4号),“对年度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超过150万元、70万元、50万元且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管、骨干人才,可分别直接认定一级、二级、三级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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