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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江府〔2023〕4 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激励企业高管、骨干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条件的企业,对其年度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超过 150 万元、70 万元、50 万元且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可分别直接认定一级、二级、三级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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