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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申请人在准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场所申请材料过程中,场所的房产证明该如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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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使用自有房产的,应当出示房屋产权证;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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