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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文物“四有”是指需要具备哪四样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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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文物“四有”是指文物的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专门的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明确指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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