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简体版
繁体版
无障碍
适老版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今日蓬江
赢在蓬江
工作机构
检索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政府工作报告
区政府常务会议
财政公开
蓬江新闻
公告公示
领导之窗
人事信息
政策法规
统计信息
政务专题
督查工作
热点专题
数据开放
政府采购
政府公报
领导接访
政务服务
公共服务中心
蓬江旅游
蓬江概况
经济快讯
项目申报
政策扶持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答问知识库
>
民政
问:如果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中,有非广东户籍的人员,如何申请低保?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8-14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页面调色:
】
答: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按《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本省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我省户籍的困难群众。广东户籍的困难群众可以申请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非广东户籍的家庭成员不能申请。
相关附件:
[打印本页]
关闭返回
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