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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村民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六十日内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认定并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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