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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能否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者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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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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