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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修改了哪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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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将“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三)将第七条中的“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修改为“自下一年度起二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四)将第八条中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修改为“自下一年度起三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五)在第十条第一款后增加“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将第二款修改为:“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考试作弊,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自下一年度起三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将第三款修改:“医师参与考试作弊的,本周期定期考核定为不合格。”;将第四款中的“有组织作弊”修改为“考试作弊”。

(六)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的“医学综合考试”修改为“医学综合考试”;将第三项中的“《执业医师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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