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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是否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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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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