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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进行跨省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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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十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此文规定参保职工跨省流动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根据申请地的不同,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分为两种情况:
一、参保人向转出地申请。参保人先到转出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失业保险转移凭证,之后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办关系转入。符合条件的,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手续。
二、参保人向转入地申请。参保人也可直接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关系,不需参保人提供转出地开具的相关证明。符合条件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手续。
三、若有失业保险费用转出的,转出地应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后的1个月内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地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发放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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