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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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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新闻发布会


为向社会各界展示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成果,提高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度,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出席本场新闻发布会的人员有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扫黑办主任邓小敏,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兼新闻发言人何杏华,第一检察部主任李超荣,第二检察部主任邹俊涛,第四检察部主任李彤,以及南方都市报、江门日报、江门电视台、新浪微博、网易新闻的媒体记者代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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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通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批示精神,紧扣三年为期总目标,积极履行批捕、起诉、检察建议等职能,强化责任担当,依法惩治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有力服务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了民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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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邓小敏通报工作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力加强专项斗争组织保障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成立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侦查监督、公诉、线索报送、信息汇总宣传四个工作组,抽调骨干检察官成立了专业办案组7个,为专项斗争提供有力组织保障。检察长坚持靠前指挥,切实履行扫黑除恶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院领导率先垂范,带头承办了重大疑难复杂涉黑涉恶案件15件。牵头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签订《关于加强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工作的协作意见》,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沟通、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会商等协作机制,形成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强大合力。 

二、依法严惩黑恶犯罪,维护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专项斗争以来,共对涉黑恶案件批准逮捕83件263人,提起公诉62件221人,已判决39件180人,其中涉黑案件批捕4件4人,提起公诉4件4人;批捕“保护伞”1人,起诉“保护伞”4人,发出检察建议11份。涉黑恶案件批捕数、起诉数等多项指标位列全市检察机关前列。办理了一批在当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涉黑恶案件,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是严惩“黄赌毒”黑恶犯罪,净化社会风气。起诉涉黄的涉黑恶案件共9件59人,起诉涉毒的涉黑恶案件共1件2人,起诉“黄赌毒”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2件2人。其中,在“6.30重大涉恶案”中,该院依法批准逮捕,并抽调业务骨干全面协助江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了米某良等14人操纵未成年人卖淫犯罪的恶势力集团案,主犯一审被判死刑。起诉的王某兵、黄某等15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主犯王某兵、黄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他1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十年不等刑期,铲除了该长期盘踞在恩平市、称霸一方的涉黄团伙,为群众安居乐业保驾护航。

二是严惩涉农黑恶犯罪,清理“村霸”毒瘤。起诉涉农涉黑恶案件4件23人,严厉打击垄断自然资源领域涉黑涉恶犯罪,起诉了长期盘据棠下镇西江大堤天河码头一带的以郭某洪、吴某成为首的两件欺行霸市、垄断农村自然资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最高领刑9年。

三是精准打击“套路贷”,维护金融领域秩序稳定。起诉“套路贷”系列案36件99人,集中整顿、取缔、处罚一批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其中起诉了叶某和等72人“套路贷”涉恶系列案,被告人最高领刑12年。

四是严惩侵害未成年人黑恶犯罪,注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犯罪7件23人,起诉5件25人,其中在“6.30重大涉恶案”中,批准逮捕了操纵未成年人卖淫犯罪的恶势力集团14人,同时协助联系心理医生对9名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测评、心理辅导及团体辅导,帮助其消除心理阴影,并对一名未成年被害人给予司法救助1.5万元,救助后多次开展案后回访,帮助其解决生活经济困难。

三、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确保案件办理高质高效

一是坚持对涉黑案件和重大涉恶案件100%提前介入。专项斗争以来,共提前介入14次,引导侦查人员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为案件高质高效批捕、起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在2020年11月专项斗争接近收官阶段,该院始终保持办案力度不减,派出资深检察官提前介入一宗涉黑案件,协同公安机关通宵达旦加班持续十多天初审案件证据材料300余册,并最终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批准逮捕4人。

二是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和案件定性问题。始终坚持“在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办案原则,严格把握证据标准,不人为降低或拔高打击标准,共追捕涉黑恶犯罪嫌疑人13人,追诉1人,不起诉4人,确保准确批捕起诉,全面有效打击黑恶势力。

三是推进“伞网清除”,斩断黑恶犯罪根基。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对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展开全面调查,引导查清、冻结涉案财产,深挖背后利益链,确保“黑财清底”。同时,向法院建议判处财产刑,共提出财产刑量刑建议共计52份,在办理全市首批“特大套路贷系列案”中,追回涉案车辆32辆,责成退赃61万元。

四是强化排摸核查,深挖彻查实现“线索清仓”。对近三年已办结的案件进行大摸底、大排查,深挖彻查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线索,确保涉黑涉恶线索不遗留。专项斗争以来,共通过群众举报、工作摸排等方式排查出线索39条,摸排涉黑恶“保护伞”线索17条,已全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实现了“线索清仓”。

五是加大办案力度,推进“案件清结”。在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通过远程视频审讯系统提审犯罪嫌疑人,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实现与江门市看守所、蓬江区法院的远程视频庭审,从而克服当面审讯难、犯罪嫌疑人提押难等难题,共批捕涉黑恶案件25件50人,起诉41件131人,确保办案力度不减。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每一件进入检察环节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如期审结,实现“案件清结”目标。

四、坚持“打治”并举,精细办案推动长效常治

一是善用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清源”。始终坚持把扫黑除恶工作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在办案中深入分析黑恶势力犯罪的新领域、新手段、新形态,先后针对教育、金融放贷、乡村治理、社会治安等领域,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发出检察建议11份,提出具体可行的整改建议,回复采纳率达100%。被建议单位均作了相应整改,有效推动以案促治,以案促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办理的“630重大涉恶案”中,犯罪集团侵害了多名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院协助江门市检察院,联合梧州市检察院向两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粤桂两省首份跨区域检察建议,督促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教育管理。

二是加强宣传发动,营造扫黑除恶强大攻势。全体干警员工深入学校、社区、农村、工业区等开展“六进”宣传发动623次,参与宣传1413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0万多份。通过“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对外发布扫黑除恶宣传信息203篇次,结合办理的涉黑恶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公众认清和远离黑恶犯罪。拍摄制作了“楼霸”题材的微电影《安居》和“套路贷”题材的宣传动画片,在“两微一端”、地方电视台、户外宣传屏以及各村居播放。微电影《安居》获得江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微电影大赛“三等奖”和“最佳人气奖”。通过宣传发动,有效提高群众对扫黑除恶知晓率,引导群众参与、支持专项斗争,有力震慑犯罪。



典型案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办理了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涉黑恶案件,严惩黑恶势力犯罪。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群众对扫黑除恶工作的知晓率,特向社会公布该院提起公诉的5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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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李超荣通报典型案例

一、严惩“套路贷”涉恶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安全稳定——陈某苑等4人敲诈勒索案

(一)基本案情:深圳市某河车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主要业务是为深圳总公司招揽及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陈某苑等人为了本公司获取非法利益,以低利息、不押车、放款快等噱头诱惑急需资金周转的人员上门贷款,诱骗借款人签订含有违约陷阱的格式条款合同和空白车辆转让协议,借款后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以扣留、变卖车辆相要挟,逼迫其提前结清贷款,并向其索要高额拖车费、罚息、违约金等费用。

(二)诉讼经过及处理结果:本案由蓬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苑等4人犯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2日,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四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属于恶势力犯罪,对被告人陈某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对被告人谢某鹏、练某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林某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四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2.01特大套路贷系列案”其中一个分案。该系列案既是蓬江区首批移送的“套路贷”案件,更是江门市首批提起公诉并判决生效的“套路贷”涉恶案件。涉案借贷公司通过“套路贷”方式敲诈勒索、诈骗多人的财物,在江门市金融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检察官通过在庭审中出示充分的证据和在庭审后加强对被告人释法说理,敦促被告人尽早承认罪行争取从宽处理,最终四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涉案公司也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最终,该批“特大套路贷系列案”6件27人均获一审有罪判决,追回涉案车辆32辆,责成退赃61万元。

二、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斩断黑恶犯罪根基——罗某泉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2017年5月,被告人罗某泉时任江门市蓬江区某镇市场安全监管局城管中队副队长,负责带领城管队员在某地段进行市容市貌日常巡查工作,劝离、驱赶占道经营夜宵的流动摊贩。为了能在该地段违规占道经营夜宵生意,流动摊贩黄某甲、黄某乙(二人另案起诉)遂向被告人罗某泉寻求“保护”,提出由该地的流动摊贩以“管理费”、“清洁费”的名义,定期向被告人罗某泉缴交“保护费”。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黄某乙和黄某甲收取该地经营夜宵的流动摊贩“卫生费”、“清洁费”后,分4次给予被告人罗某泉共计人民币52000元。

(二)诉讼经过及处理结果:该案由蓬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罗某泉犯受贿罪。2018年7月21日,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罗某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典型意义:本案的被告人作为基层管理执法队伍的工作人员,反而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保护费”,为不法行为撑起“保护伞”,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环境的有序治理。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依法起诉涉黑恶犯罪“保护伞”,并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促成有关职能部门以案为鉴,加强对相关市场的周边秩序迅速开展综合治理。专项斗争以来,一以贯之保持“惩腐打伞”高压态势,共批捕“保护伞”1人,起诉“保护伞”4人。

三、严惩“涉农”黑恶犯罪,清除“村霸”毒瘤——郭某洪等11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案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郭某洪、谭某添、谭某豪、谭某恒、郭某松、韦某光、谭某杰、黎某声、陈某宇、卢某川、张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拦路、恐吓、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的工地、码头、道路等多个地点对经营者、货运司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多个经营点的经营者、货运司机等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诉讼经过及处理结果:本案由蓬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郭某洪等11人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谭某添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7万元。其他9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刑期。

(三)典型意义:被告人郭某洪等人长期盘踞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的工地、码头、道路等多个地点对经营者、货运司机实施敲诈勒索,且犯罪次数及犯罪数额较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强化涉农检察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农村稳定、破坏农村生产和侵害农民权益的犯罪,该案的起诉有效地打击了“涉农”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四、严惩“涉黄”恶势力团伙,净化社会风气——王某兵、黄某等15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等案

(一)基本案情:2015年5月,被告人王某兵租赁了位于恩平市沿江路原经营不夜城发廊的铺位从事按摩服务。2016年年中,王某兵与被告人黄某合作,由黄某负责纠集被告人李某、赵某及丁某、谭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招募卖淫女子从事色情服务活动,被告人王某兵、朱某平夫妇提供场所,负责“不夜城”的日常管理包括卖淫妇女的管理。2016年年底,为扩大市场规模,黄某、王某兵又纠集曾经营色情行业的被告人薛某加盟,在不夜城铺位内新装修一个门面由被告人薛某负责日常管理。2017年5月,王某兵又出资租赁、装修了沿江路原经营生生水族馆的铺位从事卖淫活动,并由被告人薛某负责日常管理,不仅提供场所供嫖客在店内嫖娼,还提供外送卖淫女去酒店等场所卖淫的服务。

(二)诉讼经过及处理结果:本案由蓬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兵、黄某等15人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2020年6月30日,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黄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其他13名被告人被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介绍卖淫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十年不等刑期。

(三)典型意义:被告人王某兵、黄某等人长时间盘踞在恩平市实施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涉黄犯罪团伙严重扰乱了辖区群众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对当地的社会风气造成恶劣的影响。检察机关深挖细查,重锤出击,起诉了该涉黄犯罪团伙,为辖区治安稳定、人民群众和谐生活贡献了力量。专项斗争以来,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严厉打击整治涉“黄赌毒”黑恶犯罪,共起诉涉黄的涉黑恶案件共9件59人,涉毒的涉黑恶案件共1件2人。

五、严惩“楼霸”涉恶犯罪,净化行业乱象护“安居”——洪某等3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2016年3月,江门市蓬江区某小区经竣工验收后逐渐交业主使用。被告人吴某清为该小楼物业部主任,被告人洪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的蓬江区鸿某搬运服务部在该小区从事搬运工作及出售装修材料业务。2016年10月,被告人潘某继任物业部经理。被告人潘某、吴某清开始额外每栋楼收取入场费。被告人洪某召集他人入伙,商定改变经营模式,由之前大家合伙经营变更为对各栋楼轮流承包经营、自负盈亏,承包人每栋楼需向潘某和吴某清缴纳入场费和给洪某应酬费。被告人潘某、吴某清在收取了洪某等人的好处费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洪某等人的名片放置于物业前台,由前台工作人员向业主进行推荐,并违反了公司规定对其他搬运主体制定了差别化、歧视性的规定来限制其进入该小区从事搬运,滋扰、阻碍其他搬运人员或者业主在凤山誉城搬运,强迫小区业主选择洪某等人的搬运队从事搬运业务,致使业主的装修成本抬高而遭受经济损失。

(二)诉讼经过及处理结果:本案由蓬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洪某等3人分别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0年11月20日,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洪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吴某清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潘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表示上诉。该案目前处于上诉阶段。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江门市首宗“楼霸”涉恶案件。被告人洪某长期盘踞在楼盘内,与楼盘物管方被告人潘某、吴某清相勾结,垄断抬高搬运价格,阻碍业主正常搬运,强迫业主选择“楼霸”搬运队,致使业主的装修成本抬高,令小区业主遭受经济损失。该案的起诉,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重构健康有序的房地产业态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该真实案件为蓝本,拍摄了的“楼霸”主题的扫黑除恶微电影《安居》,加强“以案释法”震慑黑恶犯罪、净化行业乱象。


答记者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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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日报记者提问


问  专项斗争以来,蓬江区检察院如何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为源头治理、长效常治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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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检察部主任李彤回答


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院积极发挥“四大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剖析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漏洞,提出建议加强预警,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目前,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漏洞制发出检察建议11份,效果显著。如在办理多宗车贷型“套路贷”涉恶系列案后,我院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要加强车辆抵押贷款行业的监督管理;在办理农村基层干部不认真履职,漠视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后,我院多次督促相关镇政府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的选任、监督和管理,保障好2021年“两委”换届选举风清气正。


答记者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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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记者提问


问: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下一步,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将如何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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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检察部主任邹俊涛回答


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后,我院将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推动扫黑除恶机制常态化,打好“四大战役”回应群众期待,推动持之以恒、坚定不移地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一是打好专项斗争收官战。以更饱满的斗争精神、更高强的斗争本领,坚决与黑恶势力斗争到底。继续保留我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二是打好除恶务尽歼灭战。将继续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始终保持依法严打高压态势,精准打击涉黑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民生权益。三是打好源头治理持久战。坚持把源头治理作为治本之策,持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四是打好巩固提升法律战。着眼于长效常治,继续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专项斗争成果,持续提高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推动平安江门、平安蓬江建设迈向新台阶。




文字:办公室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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