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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4-16 打印】 【 关闭

江财农〔2019〕24号

各有关市(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19〕43号)的精神,现将2019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专项用于弥补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不足等相关支出。请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

二、此项资金列入2019年度“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1100299)”科目,支出列“其他林业和草原支出(2130299)”功能分类科目;市县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附件:2019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安排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4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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