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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级财政投资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31 打印】 【 关闭

省直有关单位: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审核效率,促进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规范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等要求,现将做好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省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对财政投资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省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范围为:省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经省财政厅同意进行评审的其他省级财政投资项目。

  二、及时编报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计划

  省直各部门应根据省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规定,组织编制本部门(含下属各单位)年度省级财政投资项目送审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通过省财政投资评审系统向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部门省级财政投资项目送审计划[格式见附件1,其中民生水利项目送审计划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民生水利项目财政评审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粤财农便函〔2012〕48号)通知执行]。在年度执行中,各部门要定期跟踪落实省级财政投资项目送审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规范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从2016年9月1日起,凡向省财政厅申报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除外)的新建项目,应先报经省财政厅审核估(概、预)算三者之一。各类型的审核项目报送环节及基本程序要求如下:

  (一)估(概)算审核项目。各部门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后,如省发展改革委初步同意立项并发函征求省财政厅资金安排意见,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省财政厅审核,并提供项目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已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过的估算项目,不需要再向省财政厅重复报送概算审核。

  (二)预算审核项目。不需要经省发展改革委立项审批的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前,各部门需编制项目算报省财政厅审核。

  (三)进度款审核项目。省级基本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情况,向省财政厅报送审核。

  (四)工程结算审核项目。按规定应向省财政厅报送审核的工程结算项目,在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企业核对并确认之日起30日内送审,根据《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投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投审函〔2015〕4号)规定办理。部分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其中全部由自筹资金形成的单项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纳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送审。

  (五)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完工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竣工财务决算具体编报要求,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四、做好项目送审前自查工作

  相关项目送审前,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按要求填报自查说明(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省财政厅。建设单位自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情况。自查送审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工作,是否依法依规执行招投标程序,合同管理及执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项目概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自查送审项目造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使用资金等,确需调整概算或者预算的,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工程结算管理有关情况。自查送审项目是否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办理送财政部门审核前的工程结算手续。

  (四)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内部控制的有关情况。自查是否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的核算及账务处理、成本控制、财产物资处理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编报等工作。

  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完善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系统的基础信息录入工作。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处阶段,及时录入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系统有关项目信息。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相关批复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预算文件、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台账信息(包括名称、承包单位、金额、签订日期、已支付金额等)等详细资料。

  (二)规范报送项目资料。建设单位应按照省级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有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项目资料,且送审项目使用的名称和批复文号须与省发展改革委(或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名称和文号保持一致。项目经过审计的,还应提供审计情况和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的情况。审核过程中原则上不再接受建设单位补充资料,如因审核工作需要补充资料,建设单位应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财政厅,补充送审资料原则上不得增加结算内容和送审金额。除保密项目外,所有项目均应通过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系统报送电子资料,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省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录入管理工作,确保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一致。项目中的资料如有涉密文件,应在提供资料清单中注明并按保密规定做好资料交接工作。

  (三)配合开展询证工作。建设单位送审项目时即已做好配合询证的人员和资料的准备工作,在收到询证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配合省财政厅开展询证工作,针对审核提出的问题明确发表客观、真实的意见并附相关佐证资料。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询证工作的,应书面提出延期询证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四)及时反馈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在收到省财政厅出具的项目评审结论5日内,提交经建设单位以及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意见,并在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系统中录入。

  (五)做好退审整改工作。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缺少资料且建设单位不予配合提供、项目建设程序存在重大违规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审核工作无法完成的情形,由省财政厅在评审系统上出具项目退审意见书并终止审核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建设单位按相关要求进行核查整改。

  六、定期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于预算年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计划完成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3)。如项目建设实际进度与年度预算计划存在较大差异或者项目进行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另行附书面说明原因和相关情况。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年度送审计划表

    2.建设单位自查说明

    3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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