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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发布时间: 2019-01-23 打印】 【 关闭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设定的上级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需夜间连续施工的证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临近中小学校的建设施工,施工单位应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