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关于和昇塑料制品(瓶盖、叉子、提把、空瓶等)华南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江蓬环审〔2024〕29号 | 2024年2月26日 | 江门和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村沙海水河与规划六路交汇处西侧地段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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