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表(2015年7月份)
序号
处罚案号
被处罚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及内容
处罚时间
处罚主体
1
蓬国规环罚字〔2015〕1号
黄伟明(蓬江区翠华坊饮品店的经营者)
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立即停止使用用于餐饮项目的设备及工具。 2、罚款2万元。
2015年7月2日
蓬江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
2
蓬国规环罚字〔2015〕2号
陈丽环(蓬江区德明装修店的经营者)
1、立即停止使用产生噪声的设备及工具。 2、罚款3万元。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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