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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汽车总站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申请的复函蓬江发改函[2017]89号
发布时间: 2017-08-10 打印】 【 关闭

蓬江发改函[2017]89

 

关于江门汽车总站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申请的复函

 

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江门汽车总站:

你公司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公司申请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请示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按照规范站场管理、满足停车需求的原则,对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江门汽车总站实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和确保车站的正常运作。

二、停车收费标准按我局蓬江价[2010]5号文执行,具体收费如下:

1.

车型

按天计收的收费标准

白天

夜间

超大型车

10

15

大型车

7

12

小车

5

7

摩托车

1

2

白天时段为 800--2300,夜间时段为:2300--次日8:0024小时内最高收费不得超过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24小时内架乘同一辆车多次进出停车场的,凭有效凭证(发票)只按一次计费,每超过24小时,增加一次计费,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费。

2.进入停车场车辆停放不超过30分钟,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如有新的收费批准文件,则按新文件精神办理。

三、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费车辆从其规定执行。

四、你公司要做好停车场收费的宣传工作;必须做到实施服务收费管理平稳和顺利,加强停车收费的管理,维护好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健全财务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票据,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六、停车场经营者要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到我局价格检查分局办理标价格式监制,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做好收费公示。

 

 

(此页无正文)

 

 

 

 

 

 

 

 

 

 

 

 

江门市蓬江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2017731

 

 

抄送:市发改局、区价格检查分局

主办: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收费股         电话:822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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