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5年9月19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启动江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响应,适逢中秋、国庆节日即将来临,台风也较为活跃,为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相关医药用品、防蚊灭蚊产品等防控物资以及重要民生、应节等商品和灭蚊防治服务等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市场价格行为规范作出提醒告诫如下: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定价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同时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稳价保质工作,确保蚊香(片)、杀虫气雾(颗粒)剂、药包、消毒液、驱蚊液、蚊帐、防护网等灭蚊防蚊重要物资以及灭蚊防治服务价格平稳有序。月饼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国家四部委《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有关要求,对销售单价超过500元盒装月饼的交易信息,妥善保存2年,以备有关部门查核。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标明销售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标示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要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无正当理由,不得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的重要物资商品。不得实行其他违法行为,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权益。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发票、收据等有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12345等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