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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2021-01-28 打印】 【 关闭

问题一:什么是“共享用工”?

答:主要针对在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用工暂时性出现富余现象的企业和出现临时性“缺工”现象的企业。“共享用工”是员工富余企业与缺工企业之间进行劳动力余缺调剂,将员工富余企业的员工在一定期间内出借至缺工企业工作,员工与原用人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不变,仍由原企业对该员工承担劳动法上义务的用工模式。

问题:“共享用工”主要模式是什么?

主要是企业间用工互助调剂模式,针对技术类和非技术类岗位用工短缺,短期内无法达到达产满产要求又具备富余员工的企业,与区域内具备达产满产条件又缺乏员工的企业。

问题:“共享用工”对出借企业有什么好处?

答:通过“共享用工”,一方面,出借企业无需负担员工出借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降低了人工成本负担。另一方面,出借企业无需与富余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避免了解雇成本支出。一旦出借企业订单恢复,出借的员工可以返回出借企业工作,增加了用工的灵活性。

问题:“共享用工”对借调企业有什么好处?

答:通过“共享用工”,借调企业可以解决临时性缺工难题。相比于借调企业直接招聘员工,因借调企业与借调的员工不建立劳动关系,借调企业在借调期满后可以将借调员工退回出借企业,用工的灵活性更高。

问题:“共享用工”对劳动者有什么好处?

答:通过“共享用工”,劳动者从停产企业到借调企业临时工作,劳动者不仅解决了就业问题,而且能够保证借调期间的工资收入。

问题:“共享用工”需要劳动者本人同意吗?

答: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企业之间的关系,具有相对性。原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临时出借给借调企业,需要与劳动者先行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

问题:劳动者与借调企业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吗?

答:从“共享用工”三方法律关系的性质看,在借调期间,出借企业与借调企业之间是劳动力借调民事合同关系,出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维持劳动关系不变,而借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只是劳动力使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劳动者与借调企业之间不会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问题:劳动者借调期间的工资由谁支付?

答:在员工借调期间,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仍为原用人单位,但出借企业和借调企业可以约定,借调企业应按时将借调员工的工资结算给出借企业。至于劳动者工资的支付方式,出借企业、借调企业和员工可以通过三方协议予以明确。

问题:“共享用工”在借调企业发生工伤怎么办?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企业与借调企业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若员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出借企业应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借调企业予以协助。出借企业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出借企业与借调企业可在三方协议中约定,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外的其他需用人企业支付的工伤待遇的责任分担问题。

问题十:劳动者在借调期间受谁的管理?

答:借调期间,劳动者应当遵守借调企业的规章制度,服从借调企业的日常管理。借调企业规章制度与出借企业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优先适用借调企业的规章制度。

问题十:出借企业可以牟利吗?

答:不行。出借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出借员工,禁止出借企业和借调企业以“共享用工”为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

问题十:共享用工会导致员工“一去不返”么?

答:出借企业为避免员工流失(跳槽)至借用企业,出借企业、借调企业和员工可以在三方协议中约定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不超过4个月),原则上未经出借企业同意,借用企业不得录用借用员工。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还可以在三方协议中增加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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