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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26 打印】 【 关闭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一)已转正定级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二)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的病假工资,以其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以上办法计发。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三、探亲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按规定可继续发放。

四、年休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年休假时间内,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各津贴、补贴和奖金,下同)照发。

五、产假、哺乳假、看护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一)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产假期间的工资,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间发给不低于75%的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间发给不低于75%的本人基本工资,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按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男工作人员请看护假期间的工资,如其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看护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否则按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六、婚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结婚假期(含晚婚增加假期)内全部工资照发。

七、丧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丧假期间内全部工资照发。

八、本通知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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