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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6-11-28 打印】 【 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动江门镇级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的任务是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根据镇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引导专业镇经济走上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促进专业镇技术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的建设,推动专业镇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探索专业镇经济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工作坚持“突出特色、强化功能、提高质量、繁荣经济”的方针,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科技依托,通过建立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体制和新机制,从总体上提升专业镇的产业技术水平。

  第四条 江门市科技局指导全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工作,各市(区)科技局归口管理本市(区)的试点工作,负责组织本市(区)的试点立项初审、实施管理等工作。专业镇镇政府负责制定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要求的镇,都可申请江门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

  1、领导重视。镇领导班子对技术创新认识到位,具有改革、开拓精神,把技术创新试点工作纳入到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并作为镇的重要工作来抓。

  2、基础条件。具有明显的产业发展特色,对技术创新有切实的需求;特色产业产值占全镇工农业总产值40%以上。

  3、目标明确。试点镇应有长远发展规划和技术创新工作实施方案。结合镇产业发展需要,逐步建立专业技术工程中心以及技术中介服务和培训机构,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的培训,使先进制造技术在企业中的普及率和覆盖率大幅提高,从而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第六条 申请程序。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以自愿申请、择优遴选为原则,由镇政府填写《江门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申报书》(见附件).并附镇经济发展规划、上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一式三份,由所在市(区)科技局签署意见后报江门市科技局。

  第七条 审批程序。江门市科技局根据申请,进行考察和审定,将符合条件的专业镇授予“江门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称号。

  第八条 合同管理。江门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的“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由江门市科技局(甲方)与镇政府(乙方)、市(区)科技局(丙方)签订试点项目合同。江门市科技局将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经费管理。江门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和可能拨出一定的经费支持专业镇技术创新项目,所在市(区)、镇政府应安排配套经费支持。经费的使用需严格按照《江门市市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专项经费的有关要求,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分阶段实施,可分为调研分析、制定规划、实施、验收四个阶段。时间为3~5年。所在市(区)科技局负责对试点镇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实施计划的,可提出暂缓和中止的建议,并报江门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可向江门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项目的验收由江门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所在市(区)科技局组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并根据试行情况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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