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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21 打印】 【 关闭

   江门市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国内外高校和研究院所的科技创新资源到江门市开展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工作,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以高校研究院所为技术依托、以产业化为目标的江门市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和技术创新氛围,能够为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资金、场地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并在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等。 

  第三条 开展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是推进江门市产业界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院所合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营造和搭建产学研合作的良好环境和广阔平台,引导高校及研究院所加强与江门市各地区、各类科技园区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构建区域或领域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科技成果到江门转化及产业化,提高全市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示范基地由江门市科技局组织认定和考核。 

  第二章 认定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对象主要是由江门市的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研究院所联合建立的产学研结合研发中心、科技创新平台或研究院。 

  第六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 

  示范基地必须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在资金、场地、人才、技术创新氛围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上能够支撑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具体要求如下: 

  1、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近两年不少于三项,并针对区域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双方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2、高校或研究院所作为技术提供方应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团队和管理团队,并有固定的研发人员参与示范基地建设。 

  3、申报单位应有明确的技术需求,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能为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良好的研发条件。 

  4、研发的技术和产品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申报单位近两年申请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不少于八件,其研发的产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5、高校或研究院所有研发人员参与示范基地建设,其中不少于三名研发人员派驻到合作企业担任科技特派员。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和推荐工作由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填写江门市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申报书,向本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按属地管理由所在地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上报江门市科技局。 

  第九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示范基地申报书;  

  2、示范基地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含建设方案); 

  3、申报单位与高校、研究院所合作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材料(复印件); 

  4、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资金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需提供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6、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由江门市科技局下文认定。  

  第四章 主要职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在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以加强产学研合作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宗旨,充分发挥集聚、辐射和示范效应,引进部属高校科技成果和智力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改善自主创新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要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新思路,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总结、推广和交流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为全市的产学研合作工作积累经验。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标,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建设基地,通过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联合创新,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并实现产业化。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采取属地管理。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将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科技管理工作中,对示范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并对示范基地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采取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专家对产学研示范基地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工作开展良好的示范基地,科技主管部门在科研立项、资金扶持等方面应给予优先安排;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示范基地,给予一年时间进行整改,如仍未达到示范基地的条件,将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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