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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助申请
发布时间: 2016-11-16 打印】 【 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鼓励发明创造成果知识产权化,加快推进我区科技进步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2]197号)、江门市知识产权局、江门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财政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知[2013]1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蓬江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和蓬江区户籍的个人均可依本细则申报资助。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人为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从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列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方式  

    各申请单位及个人需在蓬江区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www.pjkjj.gov.cn)上进行注册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填写、打印专利资助申请表及汇总表递交至蓬江区知识产权局,并携带相关原件进行核对。  

    第五条  申请专利资助流程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后申请资助:  

    1、通过蓬江区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上填报《蓬江区发明专利申请受理资助申请表》;  

    2、每份书面申请表递交时需提供原件核对的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  

    (二)国内专利授权后申请奖励:  

    1、通过蓬江区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上填报《蓬江区国内授权专利奖励申请表》。  

    2、每份书面申请表递交时需提供原件核对的文件:专利授权证书、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  

    第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蓬江区知识产权局全年受理专利资助申报。  

    (二)蓬江区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批工作。  

    (三)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蓬江区知识产权局分别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划拨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给申请人。  

    第七条   资金的划拨  

    专利资助申请经审批后,由蓬江区知识产权局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资助款发放到申请人指定接受资助款的银行存折(卡)账户。  

    申请人未指定账户,由蓬江区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领取现金。自告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该专利申请资助。  

    第八条  国内授权专利资助申请应在获得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资助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收据之日起1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蓬江区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全额追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其民事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个人,将拒绝受理其以后申请。  

    申请资助期间有专利所有权争议、法律纠纷的,不予受理或退回申请。  

    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第十条  本细则由江门市蓬江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办理地点:区科技局(蓬江区建设二路18号区政府大楼8楼) 

  办理时间:常年受理 

  联系电话:杜芸 

  联系电话:8222020 

  邮箱:pjqkj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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